哈尔滨金融学院运动员期末考试加分办法
为鼓励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积极参加国家及省级各项体育竞赛,进一步规范学生运动员加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加分学期
1.凡在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只享有该年春季学期的加分资格:
2凡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之间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只享有该年秋季学期的加分资格;
3如果在一个学期内参加多次比赛,按所取得成绩的最高标准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第二条加分标准
1.国家级比赛团体比赛前八名、个人竞赛前六名:省级比赛团体比赛前六名、个人竞赛前三名获奖学生加分标准:
(1)考试成绩30分至60分(含30分,不含60分),每科按60分记载;
(2)60分及以上每科加10分:
(3)加分后,最高不超过90分。
2.未获上述奖项的参赛学生加分标准:
(1)考试成绩50分至60分(含50分,不含60分),每科按60分记载。
(2)各类综合性运动会级别按赛事组委会规定界定以上比赛均不含邀请赛、友谊赛等非正式比赛。
第三条办理加分时间
每学期第一周由体育教研部申请办理,第一周结束前上交至教务处。
第四条组织管理
1.体育教研部做好每学期运动员的加分汇总工作,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送教务处。严防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对于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全年训练出勤率不足80%的运动员不予加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3月7日 19:16